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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10月16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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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文件
鲁交院研发〔2014〕5 号
山东交通学院关于印发硕士研究生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山东交通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已经 10 月 13 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山东交通学院
2014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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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激励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勤奋学习、
刻苦钻研、提高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德、智、体、美等方
面全面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
法。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
本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均可享受国
家助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专心科研,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
程学习成绩合格。
第三条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待遇,按合同(协
议)及有关规定执行;在职研究生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标准
国家助学金每生每月 600 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
(一)研究生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经本人申请,学科与
研究生处批准,从注册入学当月起,按规定标准发放国家助学
金。
(二)国家助学金每月发放一次,遇寒暑假或不可抗力,
发放时间顺延。
(三)国家助学金发放月数
国家助学金按研究生注册学籍并在参加学校的教学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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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实际时间发放,原则上每年按 10 个月进行发放。
(四)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
或暂时停发国家助学金:
1.研究生退学、休学者,从学校发文的次月起停发国家助学
金;休学研究生返校后在办妥复学手续的次月起恢复发放国家助
学金;在延长学业期间不享受国家助学金;
2.研究生出国学习期间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由上级财政专项拨款中列支。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科与研究生处负责
解释。

山东交通学院办公室 2014 年 10 月 16 日印发
校对:屈展 共印 7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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