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鲁教财字〔2018〕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为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 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工作职责是:
(一)协调校内各单位(部门),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负责审核及报送勤工助学工资报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三)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四)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八条 各用工单位必须配合和协助资助中心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工作职责是:
(一)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初审,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二)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并全程提供业务指导;
(三)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思想教育及劳动安全教育;
(四)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五)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九条 学校按年度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第十条 学校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流、挪用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各学院可根据情况设立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进行岗位管理和酬金发放,每学期前两周报资助中心备案。用工单位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量可以提高工资,超出标准部分的工资由用工单位自行负担。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五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 校外用工单位自行招聘学生打工、学生自行到校外用工单位打工所产生的后果由校外用工单位或学生自行承担。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七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用工单位每月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考核结果和工资标准编制勤工助学工资表,财务处根据勤工助学工资表将勤工助学工资发放给学生。
第十八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也可按项目,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工单位与学生协商确定,合理计酬。工资发放参照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有意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申请审批表》,报所在学院;
(二)学院审核,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勤工助学岗位情况,与用工单位、学生协商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并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
(四)学生经用工单位培训上岗,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和拖欠学生的勤工助学报酬。用工单位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勤工助学岗位不相关的工作,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出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获得其他经济资助。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业的学生,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鲁交院学发〔2013〕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