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优秀学生成长成才,促进学风建设,规范校长奖学金的评定程序,根据《山东交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奖励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长奖学金由学校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校长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思想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身心健康;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和综合测评排名均在同年级同专业前20%(含)以内;
(六)学年内连续两学期被评为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较高的学生优先获评该项奖学金。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校长奖学金: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
(三)参与不健康活动或有不诚信纪录;
(四)不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上学年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现象。
第五条 校长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次评定人数不超过20人,每人每次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六条 校长奖学金评定依据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校长励志奖学金同时评定,一般不兼得。
第七条 校长奖学金实行差额评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依据二级学院上学年在校学生数, 按不低于1:1.5的比例将名额分配至二级学院;
(二)符合校长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东交通学院奖学金审批表》;
(三)班级在班主任或辅导员指导下对学生个人申请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将推荐人选报所在二级学院;
(四)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分配名额进行初审,将初审学生名单在二级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山东交通学院校长奖学金登记表》,连同《山东交通学院奖学金审批表》等有关推荐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五)学生工作处组织校长奖学金评审,将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六)学校为获得校长奖学金的学生颁发“校长奖学金证书”和奖学金,有关奖励材料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八条 校长奖学金的评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学生个人或班级对校长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二级学院、学校逐级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除追回奖学金和证书外,依据有关校规校纪予以纪律处分。
第九条 校长奖学金专款专用,由学校统一发给获奖学生本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条 二级学院要做好获奖学生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校长奖学金。禁止学生用奖学金请客、高消费及其他非正当用途。一经发现将追回奖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山东交通学院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鲁交院发〔2018〕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