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好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良好的联动协作工作机制,根据审计署《关于印发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精神,参照《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召集。联席会议成员为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相关处室、党委组织部、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其他校内有关单位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制度、规定,报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二)指导、检查、协调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阶段性审计工作重点,提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意见。
(三)审议并批准学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研究并确定需临时增加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四)交流、通报学校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五)研究解决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 各成员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相关处室
1.结合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需要,根据信访举报情况,就审计对象或审计重点提出建议。
2.督促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及时按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
3.对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党委组织部
1.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需要,提出列入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领导干部名单和审计实施方式的初步意见,供联席会议讨论审议。若因特殊情况,发生非计划内干部变动的情况,应当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提出调整意见。
2.按照批准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向审计处送达审计委托书,并督促审计处组织实施。
3.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并适时向联席会议反馈。
(三)财务处
1.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要的有关文件、规定,以及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
2.针对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的问题,配合被审计单位(部门)进行落实、整改。
3.加强被审计单位(部门)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指导。
(四)资产管理处
1.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2.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国有资产管理与使用方面的问题,配合被审计单位(部门)进行落实、整改。
3.加强被审计单位(部门)资产管理员的业务培训与指导。
(五)审计处
1.会同党委组织部向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书面告知其应履行的经济责任事项及相关要求。
2.根据党委组织部的委托,制定审计项目实施计划,具体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3.加强同其他成员单位的协调与沟通,听取有关情况介绍和意见、建议,通报审计情况或请示有关问题。
4.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向联席会议成员部门、被审计对象和所在单位(部门)送达审计报告,并可视情况向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送达审计建议书或审计决定书。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审计处负责,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召集人同意,联络各成员及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
(二)负责整理印发会议纪要等文件,并根据召集人的指示,分送学校有关领导和单位(部门)。
(三)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采取适当形式交流、通报情况。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经召集人批准组织召开,以会议形式汇报工作、通报情况、讨论问题、决定事项,议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七条 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正在接受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应回避联席会议有关议题。
第八条 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经济责任审计重要事项应向学校党委会汇报。
第九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会议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发送各与会单位。
第十条 与会人员对联席会议所涉及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