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交院科发〔2016〕7号
山东交通学院
关于印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山东交通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1月28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交通学院
2016年12月7日
山东交通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教育部等部委及山东省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均指职务科技成果,即学校师生员工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动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规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鼓励学校师生员工有效服务社会、研发高新技术、适时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学校师生员工为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五条 学校所有在职职工、在学学生在校工作(学习)期间和退职、退休、调离的人员利用学校的科研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按国家规定均属职务科技成果,其所有权属山东交通学院。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一切科技成果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活动。
第七条 为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科研处处长担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组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科研处,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办事机构,科研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成功转移转化后,学校对成果完成者和在成果转移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奖励,并作为岗位考核、职称评聘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科技成果可采用以下形式进行转移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与他人合作转化。
第十条 申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申请人应提交书面材料,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研处。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申请书(由科研处网页下载),应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及其拟作价金额。
(二)由科研处组织或专业评估机构对拟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所做的评估报告。
(三)转移转化协议,应明确约定转移转化的方式、收益、成果完成者、违约责任和学校对该项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等内容,以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作价方式可以采取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或协议定价的方式进行。协议定价的,应当通过网络、办公系统、公示栏等方式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的过程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第十二条 重大科技成果,指依托通过学校立项的省部级、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完成的科研成果。其转移转化项目由科研处上报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审批;一般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由科研处审批。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以合同约定的转让金额为基数,83%归成果完成人所在的课题组,由成果完成人负责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支配使用(含支出成本);7%为成果管理及转移转化的管理费,其中3%归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4%归科研处支配使用;10%为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展基金,由科研处支配专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于向校内实践教学单位转移转化的项目,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展基金只收取5%,其余5%按比例向其他各方予以分配。
第十四条 以技术入股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移转化的,其技术股份所占具体股份比例可在发起人协议等合同或章程中予以明确。技术股权按如下比例分配:83%归成果完成人所在的课题组,由成果完成人负责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17%归学校,学校拥有的技术股权委托山东交通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并将实际获得的股权收益按如下比例处置:7%为成果管理及转移转化的管理费,其中3%归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4%归科研处支配使用;10%为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展基金,由科研处与山东交通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各支配5%,专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于在山东交通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实体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展基金只收取5%,其余5%按比例向其他各方予以分配。
第十五条 对于特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经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可从学校收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展基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机构或人员对我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中介服务,中介机构或人员可以在转化收益中提取总额不超过5%的中介费用,该费用在进行收益分配之前扣除。
第十七条 对于用科研经费购置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专用设备入股组建公司进行转移转化的,学校通过非经营资产转经营资产的方式,批准股权由山东交通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享有,具体实施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学校内设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建立明确的科技服务流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树立良好信誉。根据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或转移转化成果项目数量,学校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内设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其中,对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或促成5项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内设机构,由科研处组织申报省级服务机构资质及省级奖励,学校按照省级奖励的1∶1配套奖励,奖励资金由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展基金列支。
第十九条 担任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第二十条 学校所有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均应按本办法执行。私自将科技成果进行转移转化的,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学校予以追究责任并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因技术不够成熟等科技成果自身原因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成果转移转化的直接受益者按照获益比例赔偿或承担损失。
第二十四条 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所有受益人均应依法纳税。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实施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