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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科研管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12月20日 点击数:

鲁交院科发〔2017〕6

山东交通学院

关于印发科研管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山东交通学院科研管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7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交通学院

                             2017年12月19日

山东交通学院

科研管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科研管理费的使用管理,提高业务费使用质量,确保合规合法使用,根据《山东交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鲁交院科发〔2016〕5号)及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管理费是指学校从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以及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

第三条  科研管理费是学校科研工作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

第四条  科研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依据各级项目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及《山东交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鲁交院科发〔2016〕5号)规定执行,各类项目管理经费的提取比例为:

1.纵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依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提取。项目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学校按项目总经费的5%提取。其中,3%由科研处掌握使用,2%由项目所在单位(部门)掌握使用。

2.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学校按到账经费总额的6%提取项目管理经费。其中,4%由科研处掌握使用,2%由项目所在单位(部门)掌握使用。

3.与职务有关的科技成果(专利)转让、技术入股等所得收益,学校从到校经费收入中提取10%转入学校收入,提取4%由科研处掌握使用,提取3%由项目所在单位(部门)掌握使用。

4.学校批准立项的校内项目不提取管理经费。

第五条  根据《山东交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鲁交院科发〔2016〕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学校提取的经费收入均作为科研经费,由科研处掌握使用。

第六条  科研处及项目所在单位(部门)掌握管理经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1.校级科研平台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学校批准成立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等校级科研平台的补助经费。

2.纵向项目配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在相关纵向项目立项后,按照项目管理部门立项通知书的要求,学校必须进行配套的经费(不含各类联合专项项目的配套经费)补助。

3.补助授权发明专利申请费等费用。按照《山东交通学院专利管理暂行办法》(鲁交院科发〔2017〕5号)规定,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学校予以资助的费用。

4.补助学校批准立项的重大培育科研项目等费用。

5.补助学校科研管理与服务等业务经费。主要用于学校开展各类科研项目申报、专家指导与咨询、结题验收及成果推介等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会议费、印刷费、会场费、资料费等。

以上相关费用的支出应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科研管理的有关文件及《山东交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鲁交院党发〔2016〕79 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上级部门批准的校级以上科研平台(含省高校科研平台、省部级科研平台、国家级科研平台等)以及纳入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的科研机构,其启动经费、运行经费等,每年纳入学校统一预算,单独划拨,专款专用。纳入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的科研机构,其预算单独编制并报学校财务处;本条所指其他科研平台预算编制归口科研处审核后报学校财务处。

第八条  科研处掌握使用的管理经费,每学期向分管学校领导报告费用收支情况;各单位(部门)掌握使用的管理经费,每学期向分管联系领导报告费用收支情况。国家、省及学校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九条  管理经费的支出严格按照第六条的使用范围执行,并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科研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学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管理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相关单位(部门)按规定使用管理经费。审计处、纪委、监察室负责管理经费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部门)提取的管理经费使用办法并报科研处、财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山东交通学院办公室                      2017年12月19日印发

校对:焦培刚                            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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