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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举办科研学术交流活动暂行规定
2017年12月21日 点击数:

鲁交院科发〔2017〕9

山东交通学院

关于印发举办科研学术交流活动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山东交通学院举办科研学术交流活动暂行规定》已经2017年11月27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交通学院

                             2017年12月20日

山东交通学院

举办科研学术交流活动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工作,营造良好学术氛围,进一步促进学术交流、促进科学研究发展、加速科研成果推广和应用、提高学校科研和学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校内各单位(部门)、科研团队、科研人员举办(含主办、承办和协办,下同)正常的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各单位(部门)应定期组织科研学术交流活动,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学校学术地位和声誉。

第三条  举办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内容应紧密结合各单位(部门)的科研方向、所涉及的学科和专业领域,注重贴合相关学科的最新发展动态。

第四条  举办科研学术交流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散布和传播有反动、消极、含有伪科学信息的内容。其中,国际性学术会议、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学术交流活动须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办理。

第五条  学校举办的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实行学校、单位(部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开展全校性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各单位(部门)分学术委员会指导本单位(部门)的科研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及其单位(部门)名义举办科研学术交流活动的学校各单位(部门)及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含临时工作人员、租用我校场地的单位及个人)。

第二章  科研学术交流活动的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包括:

1.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地方性学术会议;

2.学校主办、各单位(部门)申请承办的成长论坛博士论坛

3.学校各单位(部门)举办的学术会议。

第八条  上述各类科研学术交流活动的基本界定:

1.国际性学术会议:与会者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会议、论坛、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以及双边会议和国际合作项目的工作会议等。

2.全国性学术会议:经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举办或全国性学术团体批准举办,主要由国内学者专家参加的学术会议等。

3.地方性学术会议:经省有关部门批准举办或地方性学术团体批准举办,主要由省内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4.成长论坛:校外专家学者接受邀请,来学校进行学术讲座、学术报告等,不包括以培训在校学生为目的的受聘讲学。受邀专家学术讲座分为三种类型:个人名义邀请、单位(部门)名义邀请、学校名义邀请。

5.博士论坛:学校组织博士学位人员就科研项目申报心得、高水平论文写作与发表体会、科研成果报奖、开展社会服务等方面展开广泛交流探讨。博士论坛举办主体分为单位(部门)、学校两个层面。

第三章  科研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

第九条  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严格执行科研学术交流管理程序和制度,注重学术交流的效果。

第十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学术交流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科研学术交流活动计划安排和组织管理、科研学术交流经费使用以及有关科研学术交流活动的其它事项,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举办的科研学术交流活动的安排,并接受科研处和所在单位(部门)分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应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提出本单位(部门)本学期开展学术交流的计划,上报科研处。科研处根据各单位(部门)上报计划编制本学期全校的学术交流计划,并报请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举办科研学术交流活动须履行如下程序:

1.各单位(部门)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根据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制定下年度举办国际会议计划并报送国际合作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由国际处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在申办、承办、举办国际会议前3个月向国际处、科研处报送请示件,由国际处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会议结束后,主办、承办单位(部门)应在1个月内将会议总结报送国际处、科研处,由国际处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将对会议举办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下年度会议计划和审核审批的重要依据。

2.各单位(部门)举办哲学社会科学交流活动应提前2周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全国性或地方性影响重大的哲学社会科学交流活动须经学校党委同意,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各单位(部门)举办哲学社会科学交流活动邀请的报告人是校外人员担任,须经单位(部门)党组织审核,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后方可举行;邀请的报告人是境外人员,须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并严格按照教育部、省委宣传部有关规定执行。哲学社会科学交流活动的对外宣传报道,应按学校党委宣传部有关规定办理;哲学社会科学交流活动会后应及时将有关资料进行整理,报送学校党委宣传部、科研处备份。党委宣传部负责对校内哲学社会科学交流活动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抽查。

3.举办全国性和地方性学术会议,须提前2个月填写《山东交通学院举办会议(论坛)申请表》)(表格从科研处网站下载),向科研处办理申报手续。会议结束后及时将有关会议材料报送科研处备份。

4.成长论坛、博士论坛采取学校统筹管理、单位(部门)自愿申报和承办的形式,举办单位(部门)须提前1周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交通学院举办会议(论坛)申请表》(表格从科研处网站下载)报备科研处。论坛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材料、新闻图片稿件等报送科研处备份。

第四章  科研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由学校拨付专项经费,科研处统一掌握,专款专用。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经学校批准邀请校外专家来校进行学术交流的讲座费,以及其它有关学术交流活动的支出等。

   第十五条  各类科研学术交流活动的资助:

1.由学校举办的地方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以及国际性学术会议,根据会议规模和学术影响,会议经费单独预算并报分管领导审签、学校主要领导签批,统筹安排专项经费

2.各类科研学术交流活动邀请专家举办讲座时,其讲座费用标准参照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等联合印发的《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7〕27号)执行。如遇上级部门办法调整或者发布新的办法,则以上级部门公布的办法为准。

3.以学校名义邀请专家来校学术讲座的,讲座费等必要费用由学校科研学术交流活动专项经费给予补助;以单位(部门)或个人名义邀请专家来校学术讲座的,学校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7〕27号)给予一定数额的资助;其他费用由各单位(部门)自行解决。

第五章  科研学术交流活动责任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要对科研学术交流内容严格把关,不得有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现象发生。对参加学校举办学术会议的专家和会议代表,各举办单位(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科研学术交流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七条  对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要求,本着节俭办会的原则,合理使用经费。

第十八条  举办各类科研学术交流活动时,各举办单位(部门)要明确主要联系人,加强与校外相关单位和专家的联系,积极宣传学校学术成就,扩大学校的学术影响,不得泄漏有关涉密内容,不得从事有损学校形象的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交通学院科研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鲁交院科发〔2012〕14号)同时废止。

山东交通学院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印发

校对:吕宜辉                            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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