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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海棠路5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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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科研项目科研诚信清单管理办法
2018年07月20日 点击数:

鲁交院发〔2018〕115

山东交通学院

关于印发科研项目科研诚信清单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山东交通学院科研项目科研诚信清单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25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交通学院

                                2018年7月19日

山东交通学院科研项目科研诚信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加强科研诚信道德建设,改变“重立项、轻结项”的现象,全面推动我校科研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2018年5月30日印发)及国家和山东省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处是科研诚信清单管理的主体部门,代表学校对诚信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实施期间如遇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更高要求,从其规定执行,并根据相关规定、办法适时补充、修改清单内容。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类型

第三条  适用范围。科研诚信清单适用于我校教职工主持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学校博士科研启动金项目、学校科研基金项目。

第四条  类型。科研诚信清单包括履约清单和违约清单(负面清单,以下称“负面清单”)两类。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科研诚信清单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最高决策机构。通过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充分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条  科研处负责全校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逐步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研项目全链条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融入纵横向项目及校内科研项目管理全过程。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单位(部门)的科研诚信建设,制定符合本单位(部门)实际情况的管理办法,强化科研诚信管理工作保障。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立全校科研项目科研诚信数据库。对我校教职工主持的各级各类纵横向科研项目、学校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学校科研基金项目均纳入科研诚信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九条  建立科研项目科研诚信履约清单。对按照上级主管部门、项目委托单位(部门)或学校相关要求,及时完成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评审(验收、鉴定)的科研项目负责人,记入科研诚信履约清单。

第十条  建立科研项目科研诚信负面清单。包括以下情形:

(一)纵向科研项目

1.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项目负责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相关要求提交计划书、任务书、合同书、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2.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未经书面申请由学校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项目预定目标、研究计划、研究内容出现较大变动,无故延期、中止项目的实施等;

3.项目负责人未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完成项目的研究工作,未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结题验收;

4.在项目申请、实施、结题过程中出现违反学术道德、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况。

(二)横向科研项目

1.未能按照项目委托方要求及时完成研究任务,对我校科研与学术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2.项目委托方与项目组发生纠纷,项目组未能及时化解并消除不利影响的。

(三)其它情形

按照《山东交通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修订)》(鲁交院科发〔2017〕3号)等科研管理办法规定及学校发布的科研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符合申报年龄、学历及职称等条件,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没有申报的。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  科研处对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科研诚信情况进行全面追踪记录。同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项目委托单位(部门)等对项目的评审(验收、鉴定)结果,对科研诚信数据库入库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

第十二条  进入履约清单的项目负责人,学校鼓励其在项目结题后及时申报新的科研项目;对纵向项目及校内校门结题评审(验收、鉴定)为优秀或者提前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在申报新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学校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三条 进入负面清单的项目负责人,未退出负面清单前学校不接收其任何纵向项目及校内项目申请,在退出负面清单后的2年内不能通过学校申报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列入负面清单的科研项目在职称评审时不予认定。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对本单位(部门)教职工承担的科研项目管理负有重要管理和监督责任。科研处将根据各单位(部门)进入负面清单的数量情况,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对该单位(部门)科研项目申报总体数量以及下一年度依托该单位(部门)的科研平台、科研团队等有关资助经费进行按比例扣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上述条款所涉及的科研项目是指自2018年7月1日起立项并在科研处备案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山东交通学院办公室                       2018年7月19日印发

校对:许振峰                             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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