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的作用,接受师生监督,促进学校校风、学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包括班委成员、团支部成员、校院学生会成员、自律委员会、易班学生工作站、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联合会、大学生艺术团和其他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承认的学生组织成员。
主要学生干部包括班长、团支部书记、校院学生会、自律委员会、易班学生工作站、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联合会、大学生艺术团和其他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承认的学生组织中部长及以上成员,担任学生干部的退伍军人。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大学生中的骨干,在党组织、团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广大学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完成学习任务,在学校与学生之间起到桥梁纽带作用;是能带领广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先进群体,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或某种专长,热心为学生服务,各方面综合素质较高,应该在各方面成为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学生干部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思想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公德;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认真,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课程,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原则上应在同年级同专业前50%;
(三)积极主动地组织和参与各类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有全局意识,积极发挥学生干部的桥梁纽带作用,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无违纪现象和不良行为记录;
(五)有团队精神,善于合作,敢于竞争;有创新精神,勤于思考,勇于开拓;有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工作踏实,不计较个人得失,在学生中有一定威信,能起到模范作用;
(六)身心健康。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
第五条 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原则:
(一)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坚持民主和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
(二)学生干部初始候选人的产生采用组织推荐、老师推荐、同学推荐和学生自荐的方式;
(三)各级学生干部在任职前须公示,公示期三个工作日。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任期: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学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选拔学生干部的基本方式是竞争上岗。竞岗的程序如下:
(一)竞岗人通过自荐或推荐的方式报名参选;
(二)指导部门按学生干部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三)竞岗人演讲答辩。评判的主要标准为:工作思路和设想、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业务知识掌握情况、协作能力、应变能力和仪表气质等;
(四)对竞岗人进行民意测评;
(五)组织审核确定干部名单或干部候选人;
(六)任前公示;
(七)指导部门审批。
第八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可以采取由上级指导部门直接任命的方式产生。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培养
第九条 指导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生干部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学生干部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服务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字写作能力等,促进学生干部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条 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每年定期组织学生干部培训班,对主要学生干部进行培训;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经常组织对学生干部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法及技能培训、校规校纪教育、社交礼仪培训、团队精神培训、干部岗位职责培训等。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职责与权利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的职责:
(一)以身作则,模范遵纪守规;
(二)密切联系同学,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有益活动,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作用;
(四)及时反映学生中存在的突出情况;
(五)自觉接受同学监督;
(六)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七)完成组织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的权利:
(一)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二)参与相应的管理;
(三)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四)参加学生干部有关培训;
(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考核合格者,获得相应的综合素质测评加分。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作为学生教育管理的职能部门,总体负责全校学生干部的教育管理,组织各单位实施对学生干部的选拔、考核、任免等工作,各单位对学生干部的任免、考核结果均应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四条 校级学生干部的选拔、考核、任免按组织所属由指导部门负责按程序办理,相应结果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 学院学生干部的选拔、考核、任免由各二级学院组成以分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分团委(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参加的学生干部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相应结果报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及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查、备案。院学生会主席的任免由学院分党委(党总支)研究决定。
第七章 学生干部的考核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由相应指导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指导部门应制定详细的考核办法,并严格按照考核办法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考核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考核内容包含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为“优秀”的比例一般不应超过总考核人数的30%;
(二)各二级学院要把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与学生干部的任用和奖惩相结合,作为其选拔任职、评优、推优入党、综合素质测评、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优秀、合格的学生干部按照《山东交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目标及测评办法》的相关要求给予加分;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干部在该学期的综合测评内不予加分,并取消其参加一切学生干部评优的资格;
(四)学生干部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免去所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
第八章 学生干部的奖惩
第十八条 根据《山东交通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每学期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干部,由学院、学校分别进行表彰。
第十九条 对学生干部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停职察看、劝退、撤职。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通报批评:
1.受到学校、学院通报批评的;
2.不服从管理,情节较轻的;
3.工作态度、工作作风不端正,情节较轻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停职察看:
1.受到学校警告处分的;
2.学生发生较大违纪,学生干部在场未参与制止或知情不报的;
3.不服从管理,情节较重的;
4.工作态度、工作作风不端正,情节较重的;
5.工作不积极主动,不能较好完成工作任务的;
6.学生群众基础不太广泛,群众有一定意见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劝退:
1.受学校严重警告处分的;
2.学生发生重大违纪,学生干部在场未参与制止或知情不报的;
3.不服从管理,情节重且影响较大的;
4.工作不积极主动,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5.工作中徇私舞弊,负面影响较小的;
6.学生群众基础不广泛,群众意见较大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撤职:
1.受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
2.工作中徇私舞弊,负面影响较大的;
3.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连续两学期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4.没有学生群众基础,群众意见大的。
第二十条 凡受撤职处分的学生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学生干部职务,任何学生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任用。
第九章 学生干部的免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实行免职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免职的程序:由所在组织主要成员对拟罢免学生干部的表现进行查证,形成书面材料后,经组织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通过免职决定,报指导部门审批。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由于个人或其它原因不愿或不能再继续担任职务者,作辞职处理。程序如下:由本人向其所在组织提出辞职报告,由所在组织主要成员讨论通过其辞职申请,报指导部门审批。
(二)校级学生干部的罢免或辞职,要由校级学生组织进行审查,提出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审批。学院学生干部的罢免要报学院分团委(团总支)审批。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本办法可结合学院实际制定相关细则,但各项要求不得低于本办法的规定,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