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交院发〔2016〕59号
山东交通学院
关于印发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山东交通学院章程》,我校组织修订了《山东交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交通学院
2016年7月12日
山东交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学术委员会建设,突出教授治学和学术民主的理念与原则,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校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令35号《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应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校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从制度上保证学术委员会具有对学校学术事务的统筹权;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完善学校学术事项和相关事务的决策机制和程序,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校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校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人员、场地、经费等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组成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具体人数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换届工作方案中的要求执行;设主任委员1人,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设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校外专家等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2-3人;根据需要,可以选择有突出学术创建和潜力的学生作为特邀委员。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任职条件和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名额,结合学科、专业结构状况,由学校各部门民主推荐选拔。
(一)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二)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三)委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秘书长由科研处处长兼任。学术委员会应加强自身建设,健全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公示制度、信息公开、监督考评等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应当根据需要,在院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委员津贴及学术基金等,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博士学位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备较强的教学与科研能力。对有突出学术成就的青年教师或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根据学校现实情况可适当降低对专业技术职务的要求。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一条 对于校学术委员会换届或届中增补人员,由校长或由校长提名拟任的主任委员组织有关部门组建换届或届中增补人员工作小组,制定校学术委员会换届或届中增补人员工作方案和委员选拔程序,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一)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委员,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二)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就青年教师入选情况进行个别委员调整。
(三)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经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确定后由校长聘任。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生委员任期一年,不连选连任。为保持校学术委员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或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权利;
(六)特邀委员享有学校规定的相应权利。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包括特邀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各种会议和活动;
(四)按时保质地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五)向校学术委员会及学校提供有价值的学术信息;
(六)不泄露未经正式发布的会议决定事项及讨论过程;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及学术先进单位和个人;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四)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1.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2.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五)其他:
1.听取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关于学校学术工作的报告;
2.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学术性工作。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度,但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校学术委员会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及时形成会议纪要送发各位委员和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其他表决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学校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校对:吕宜辉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