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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交院发„2018‟184 号
各单位(部门):
《山东交通学院研究生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办法(暂行)》
已经 10 月 29 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山东交通学院
2018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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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国际化人才培养进程,扩大在学研究生的
学术视野,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研究生参与学校与国(境)
外大学合作培养项目、参加国际学术交流项目、自费出国留学等
情况。
第二章 项目形式
第三条 项目形式
(一)校际合作培养
校际合作培养是指在校研究生参与学校与国(境)外大学建
立的合作项目,读研期间出国交流学习的情况。学校按照资助比
例,对参与该类型项目研究生给予一定资助。
(二)国际学术交流
国际学术交流指读研期间,赴国外出席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
学术交流的情况。
(三)个人渠道出国交流
个人渠道出国交流指在读研究生通过个人渠道出国交流的情况。
第三章 选拔与管理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品德端正,无违法违纪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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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籍在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三)学习成绩优良,具备良好的外语沟通交流能力。
(四)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交流学习期间的学习任务。
第五条 学籍管理
(一)校际合作培养
1.参与校际合作培养项目出国交流学习的研究生(以下简
称:交流生),出国交流期限一般为 6-12 个月,应提前在国内完
成学位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
学生在外就读专业课程须与其专业课程相关或相近,如在外
学习成绩合格,学校承认其在外学习经历;学生在外就读专业课
程与同学期校内课程不同且没有相关性,学校则按照其休学情况
进行办理。
2.受资助交流生名额一般不超过在校研究生总数的 5%。
3.受资助交流生的资助费用,一般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
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
286 号)文件规定,按照该生交流所在国家资助标准最高 1/3 予
以资助,费用来源由研究生培养经费划拨。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
可视具体情况酌情予以资助。
4.交流生须得到导师同意,按本办法第六章进行申请。交流
生在国外交流学习时间计入其在我校在读时间。
5.交流生在外学习期间所获得的学术成果须署名山东交通
学院,在外期间须定期向本校导师汇报学习进展,保持与本校导
师和培养院系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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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学术交流
赴国外出席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的研究生,须得到
导师同意,在所属学院履行请假手续,并报学科与研究生处备案。
在外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时间计入其在我校在读时间。
(三)个人渠道出国交流
个人渠道出国交流的研究生,出国前应办理休学手续。申请
我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应按时复学且学习期限不能超出《山
东交通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期限。
第四章 课程修读及认定
第六条 课程修读
(一)参与校际合作培养项目的研究生,其在外所修课程学
分按照交换协议并经所在二级学院认定后,予以承认和转换。
(二)研究生申请赴国外学校交流学习之前,应根据学校培
养方案,选择外方提供的交流学习课程。在交流学习期间,除修
读选定的课程外,还可根据自己的学习状况,修读其他课程。
(三)研究生在外修读课程的成绩单,应于学习结束后交所
在二级学院认定,认定无误后加盖二级学院公章交学科与研究生
处存档。
(四)受资助出国交流的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换学科专业。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学生管理
(一)研究生在国外的日常管理由相关二级学院会同学科与
研究生处和国际合作交流处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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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遵
守外方学校的校纪校规,服从对方学校的管理。若出现违反所在
国法律法规导致的后果,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三)研究生交流学习期满应按时回国,不得擅自终止、延
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地区或国家,交流期满三个月内无故不按
时回校办理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因故必须中断交流学习计划的,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
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
(五)交流学习期间,应注意人身安全,并购买医疗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等,如因未购买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研究生本
人负责。
(六)交流学习期间,研究生应恪守学术道德规范,遵守中
国和所在国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由
研究生本人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后果。
第六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硕士研究生,愿赴国外学习交
流的,应填写《山东交通学院在校生赴国(境)外交流申请表》,
向相关二级学院提出申请。交流生还需提交在校成绩单、科研成
果等材料,并按照“个人申请,学院(所)推荐,专家评审,择
优选拔”的方式进行。
(二)学院推荐。相关二级学院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察,签
署推荐意见后报学科与研究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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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批准。学科与研究生处对二级学院上报材料进行
审核。交流生申报材料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审核、评审结果报
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国际合作交流处对出国学习交流的研究生统一进行出
国前的思想教育和培训,组织学习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指导和
帮助其办理出国手续。
第七章 其他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科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交通学院办公室 2018 年 11 月 5 日印发
校对:黄雪 共印 6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