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交院研发〔2012〕15号
山东交通学院关于印发《全日制研究生
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山东交通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交通学院
2012年10月31日
山东交通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学籍管理要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本着以人为本、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力和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
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须凭《山东交通学院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入学须知中要求的相关证件,按规定时间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以书面形式向学科与研究生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若特殊原因需请假超过两周者,假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情况进行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在入校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定暂时不宜在校学习且通过治疗可在一年内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并应于下一届新生入学报到前3个月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并取得学籍。
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研究生入学资格:
(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健康复查结果不符合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的,或入学后3个月内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且一年治疗期内难以恢复健康的;
(二)复查发现在报考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但未按有关规定提出入学申请,或虽提出入学申请但经复查不合格的。
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的档案和户口等关系,一律退回原单位或原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并持研究生证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提前向学科与研究生处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按规定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未缴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符合条件者,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注册。
第四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规定标准学习学制为2-3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4年。研究生因客观原因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业的,应在每年规定学习年限结束时,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的书面申请,经导师、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
科与研究生处审批。延长期内的研究生,不提供在校食宿条件,以自学
为主,学校不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规定学习年限结束时办理离校事项。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个人成绩档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表示,考查成绩采用四级制表示。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基础必修课程的考核均采用考试方式;专业方向选修课程的考核方式可采用考试方式也可采用考查方式;实践环节、文献阅读、开题报告、学术报告、职业教育采用考查方式。
研究生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课程结束后进行,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若研究生对成绩有异议,须在下一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向二级学院提出成绩查询书面申请,由学科与研究生处组织有关教师对成绩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研究生确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应事先提出缓考申请,经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科与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因特殊原因缓考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取消课程考试资格者、无故旷考者,经教育表现良好的,由本人申请,学科与研究生处审批,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不合格)者须补考,补考成绩以考核实得成绩记载。经补考仍不及格(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正常毕业学位论文答辨,补考不及格(不合格)的研究生,给予半年课程重修时间,待课程补考合格时,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的考核成绩无效,并视其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良好的研究生,由本人申请,学科与研究生处审批,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事先
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学科、专业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者,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并经转入二级学院、导师同意,报学科与研究生处审查,学校审批,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研究生确需转学的,应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研究生休学时限的计算以学科与研究生处核定发文时间为准。休学时间原则上以一年为单位。休学期间须离校生活,不得自行回校上课及参加考试。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时间超过6周的;
(二)一学期内请假累计缺课超过6六周(含6周)的;
(三)研究生怀孕、生育,暂时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生活的;
(四)应征入伍的;
(五)出国留学的;
(六)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七)因其他某种特殊原因,研究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 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学研究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研究生休学期间对其行为自行负责;
(三)自费出国留学的研究生,允许保留学籍两年;
(四)研究生应征入伍,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导师、二级学院院长及有关部门同意,报学科与研究生处批准。批准后两周内持研究生证到学科与研究生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休学期满后还需延长休学时间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一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二十九条 复学手续的办理:
(一)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休学证明和相应证明文件向二级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导师同意,二级学院审核,学科与研究生处批准,方可复学。
(二)研究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情况,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三)因病休学的研究生,须提交二等甲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提出复学申请,并由导师、二级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学科与研究生处批准同意,方可复学。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因病休学累计超过两年仍未恢复健康者,按退学处理。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或者未达到培养要求的;
(二)经校医院或者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休学期满,超过一个月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两周以上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对研究生进行退学处理,由二级学院征求导师同意后提出退学处理意见,报送学科与研究生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即视为送达,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退学研究生须在退学通知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无故逾期不办理手续,学校视其自动退学,不出具任何学历证明。
第三十三条 退学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申诉程序参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按本专业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但在学位论文评阅或答辩环节中未获通过者,准予研究生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按本专业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研究生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按《山东交通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者,授予学位,发给硕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答辩委员会讨论,认为可进一步修改论文后再答辩的,硕士生在弹性学习年限内可申请重新答辩一次。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申请学位。
第三十九条 对学习期满一年及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期不满一年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研究生无法按标准学习年限完成学业,又未按规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业;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不能再申请延期。学校对上述两类研究生按其学业完成情况作出相应的结束学业结论。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研究生学历证书信息报山东省教育厅进行电子注册。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在新生入学时,严格核对研究生有关信息,与实际不符者,要进一步核实,对弄虚作假者,坚决予以清退,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科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