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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参保大学生在校医院就诊报销比例的通知
2013年01月05日 点击数:

为了保障我校学生的身体健康,减轻学生就医的经济负担,根据《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及济南市医保办和学校领导的具体安排,结合我校参保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决定从即日起,我校参保大学生在校医院就诊时发生的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给予报销,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为300元(不含个人负担部分),不设起付标准。特此通知。
校医院
201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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