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提高学校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学校的整体运行效率,推动学校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求,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集体决定一经作出,领导班子成员要坚决贯彻执行,按照各自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章 党委会会议制度
第四条 党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以下事项须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宣传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教授委员会、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9.学校党委及行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规模、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超预算50万元以上的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4.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校办产业单位的产权变更与处置;
5.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6.教授委员会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8.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9.学校庆祝、庆典等重大活动。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处科级(含副科级)及其他中层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任免、调配、考核、监督、奖惩等;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研究决定党员及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3.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4.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区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大人才政策、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和重要人才的引进与聘任;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医疗、住房、职称、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八)需要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会议的组成和召开。
(一)党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不少于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会委员到会。党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三)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四)党委会召开之前,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就会议议题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原则上事先应当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五)党委办公室一般应提前3天发出会议通知,并负责会务组织、会议记录、纪要编发、保密归档等工作。
第六条 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二)党委会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教授委员会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如内容涉及其它单位(部门)的工作,主办单位(部门)应事先进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在此基础上,分管领导和主办单位(部门)要提出可供决策的方案或建议,经与党委书记汇报后提交党委会讨论。
(三)党委会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3天提交至学校党委办公室,特殊情况下,应于会议结束后当日提交至党委办公室。学校党委办公室应提前1天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四)凡属学校党委会委员自身或单位(部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以及单位(部门)没有提出具体意见或准备不充分的议题,或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七条 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二)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三)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四)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应严格按程序办事,未按规定程序考察的人选,党委不予讨论;如拟定人选被否决,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另行会议讨论。
(五)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由主持人按多数人的意见进行归纳和概括,形成党委会会议决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八条 会议纪律。
(一)会议成员(包括列席人员)应按时到会,如不能与会应提前1天直接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准代假或补假。会议期间精力要集中在议题讨论上,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二)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三)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未经会议主持人批准,个人不能查阅会议记录(包括音像等多媒体资料)。
(四)党委会议做出的决定,党委成员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党委会决定的过程中,如果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原则上应召开党委会议,通过集体讨论做出新的决定。如果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讨论,主管人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处理,并于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三章 校长办公会会议制度
第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如下:
(一)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2.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