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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学校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海棠路5001号
电话:0531-80687611
邮编:25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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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政务公开工作规则》的通知
2018年11月26日 点击数:


厅(委)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政务公开工作规则》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自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山东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规则》(鲁教秘办字〔2008〕3号印发)不再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

  2018年11月2日



  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

  政务公开工作规则

  第一节 组织机构、工作机制和原则目标

  第一条 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我厅(委)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由分管办公室的厅(委)领导任组长,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具体人员名单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分管厅(委)领导同意后公布并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记录和决定事项的督办。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认为有必要的,提出初步意见后报主要负责同志审定或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原则上每年向厅长办公会或主要负责同志汇报政务公开工作不少于一次。

  第三条 办公室是我厅(委)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和监督厅(委)机关各处室、单位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第四条 我厅(委)政务公开工作的原则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即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一律予以公开。我厅(委)政务公开工作的目标是在全省教育系统营造充分知情、有序参与、全面监督的良好氛围。

  第二节 主动公开的平台、范围和内容保障

  第五条 主动公开信息工作由办公室牵头,以门户网站作为主平台,同时通过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平台做好信息的主动公开。

  第六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以公布的《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以下简称《公开目录》)为准。我厅(委)门户网站以《公开目录》作为主体频道结构,方便公众检索查阅信息。

  第七条 涉及职责变动、工作调整等情况,由办公室会同人事处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工作实际对《公开目录》的栏目进行动态调整并重新公布。

  第八条 厅(委)机关各处室、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安排专人负责《公开目录》各栏目的内容保障。所有信息应在产生、变动或失效后20个工作日内及时发布、修改或删除。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要按有关要求牵头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工作,对失效的文件,已在厅(委)网站发布的,要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办公室予以删除。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编制发布我厅(委)的《信息公开指南》并根据工作实际做好动态调整,指南的格式和内容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一条 办公室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上一年度的《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同时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节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属性源头认定、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所有信息在公开前要按照“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和“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履行保密审查程序。拟公开信息处室、单位的经办人要书面提出初步意见,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公开。审查意见由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厅(委)机关各处室,有关单位在起草各类文函时,要按照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的要求,在拟稿签上标明拟确定的信息公开属性同步运转,属性定为不予公开的,还要写明原因。未标明信息公开属性、原因的,办公室一律不予运转。办公室经审查拟确定的属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退回修改。

  第十四条 对已确定属性的各类文函,因法律、法规规定有变化或保密期限届满解密等情形导致信息公开属性发生变化的,拟稿处室、单位要于20个工作日内及时动态调整该文函的信息公开属性。

 

第四节 依申请公开和互动交流

  第十五条 目前,我厅(委)通过省政务服务大厅现场申请、信函申请和传真申请三种渠道受理信息公开申请,通过电话提供申请流程咨询和办理进度查询。待具备条件后,适时开通网上在线申请、查询渠道。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使用纸质或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提交申请表,申请表的获取方式为省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省政务服务网或我厅(委)门户网站下载。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到省政务服务大厅通过口述等其它方式由我厅工作人员协助形成书面申请并提交。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条件和答复时限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自行设置申请限制,复杂问题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期办结的要依法依规告知申请人,切实杜绝无故超期办理,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